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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将至,要温暖更要安全—记柳江区检察院侦监科“以案释法”暨检察建议加强燃气市场监管
时间:2018-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27起!柳州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频发》,2018年1月26日,柳州市新闻网以醒目的标题报道入冬以来柳州市区频繁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据统计,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8日,市区一氧化碳中毒案件数量为227起,同期增长90.76%;死亡人数为12人,同比增长50%;120派车数量244趟,同比增长87.69%。冬季是一氧化碳中毒高发期,居民因使用燃气做饭、洗澡等引发一氧化碳中毒以及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燃气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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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媒体对柳州市发生煤气爆炸事件的报道情况

“问题出在哪里”

燃气安全不容小觑,可就是有人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追究利润,铤而走险。

2018年6月,柳州市柳江区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侦查并提请逮捕的肖某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中发现,2018年2-5月,肖某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唐某等人到柳州市某化工公司,将燃气充装到没有经过安全监测的燃气钢化罐,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各个燃气供应站点,再由各个燃气供应站点向老百姓出售,从中赚取差额利润。

承办案件的覃学东副检察长深感事情的严重性:2018年初,新闻媒体不断报道,柳州市一氧化碳中毒及燃气瓶爆炸事故,触目惊心的画面让人不寒而栗。在本案中,肖某充装并出售数千瓶没有经过安全监测的燃气钢化罐,不知道埋下多少安全隐患。正所谓“不出事则以,一出都是生命安全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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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本案承办检察官覃学东

可是问题的源头在哪里?肖某能够在没有燃气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依然能充装到燃气,问题出在为其提供燃气的化工公司,化工公司给不具备充装资质的个体非法充装。如果化工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不给其充装就不会出现后面的犯罪事实,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就不能发现这样的问题呢,可见存在监管上的一些漏洞。这样想着,关于加强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侦监检察建议酝酿而生。

2018年8月,柳江区检察院以江检侦监建(2018)3号文,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州市住建委)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对涉案的柳州市某化工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以此案为契机建议: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燃气市场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燃气市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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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以江检侦监建(2018)3号文,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的检察建议。

“没想到该企业又涉案”

柳江区检察院拟发的检察建议书引起柳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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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徐燕静

2018年9月,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徐燕静处长、柳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覃学东带领侦查监督科的干警来到位于柳州市八一路的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分管燃气工作的领导递交检察建议书。徐燕静处长和覃学东副检察长分别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提出相关检察建议。

柳州市住建委具体分管燃气工作的姚科长在听完介绍,一脸震惊,惊讶地说道:“我们真的不知道发生有这样的事,我们以为是今年年初的案子,没想到该企业又涉案,感谢你们告知我们和提出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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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徐燕静(左三)、柳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覃学东(右二)、柳州市公安局桂中刑侦大队民警在柳州市住建委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学习考察先进管理经验”

“检察建议书中提到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想着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走出去学习和考察先进地方的管理经验。”柳州市住建委的姚科长说到。

2018年8、9月,柳州市住建委与燃管处、燃气行业协会以及各液化石油气企业一行分别到江苏省常州市祥康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和台州市进行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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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建委与燃气企业、燃气行业协会到浙江省进行学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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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建委与燃气企业、燃气行业协会到浙江省进行学习考察。

通过考察学习,向柳州市政府提出推进燃气钢瓶溯源信息化管理建议:督促全市LPG企业加快建设钢瓶管理系统,并预留与城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的数据接口以建立钢瓶溯源管理市级监管平台;逐步推进全市钢瓶产权置换工作,力争在2年内全部置换为柳州市专用钢瓶(专用颜色、专用标识、安装永久性二维码标识);允许正规瓶装气企业配置统一颜色的小黄车(电动三轮车),安装GPS车载监控设备。

“立即启动调查取证,住检合力执法”

2018年10月,柳州市住建委经过认真仔细调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涉案企业所在柳某县人民政府发出督办函《关于对某化工公司再次涉嫌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函中提出“请柳某县人民政府责成本县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对某化工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无视法律法规的恶劣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该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函后,立即转批给县住建局。该县住建局在接到函后,覃局长表示立即启动对某化工公司再次涉嫌非法经营活动的调查取证程序,待调查程序完毕将提请县政府研究对该事件的处置,同时邀请检察院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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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市院侦监处处长徐燕静、我院侦监科覃启团在涉案企业所在某县住建局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10月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徐燕静、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覃启团在涉案企业所在某县住建局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25日,柳某县住建局凌主任与柳州市检察院徐燕静处长、柳江区检察院覃启团科长到该化工公司通报发现情况,检查该厂的燃气液化气充装销售情况,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燃气,同时完善监控、销售台账等燃气充装销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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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徐燕静处长、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覃启团科长与柳某县住建局凌主任在某化工公司开展联合执法,通报案件办理情况,要求其停止给不具备充装资质个体充装燃气。

“以案示警,完善监管制度”

2018年10月30日,柳某县住建局召集本县境内的4家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对燃气非法经营事件进行通报,要求各企业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完善业内监管措施查堵漏洞,坚决杜绝非法经营行为。要求企业作杜绝燃气非法经营的承诺。完善监控方法,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要求企业立即对气库进出大门、气库充装台安装监控,数据储存时问不低于15天。

二是要求企业完善气购销台账不定期的接收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

三是要求企业在充装源头加强管理的同时责令下属供应网点开展预防宣传、入户检查、监督整改等措施。

四是要求管理部门对燃气企业预防非法经营活动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检查监督,抽查检查不低于15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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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我院侦监科对柳州市住建委进行回访。

柳江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柳州市侦监部门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发出检察建议完善燃气市场监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以案释法,延伸检察职能,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柳江区检察院的做法很好。”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徐燕静处长这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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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我院侦监科干警在柳江文化宫广场开展安全使用燃气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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