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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2013年9月30日印发)
时间:2017-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1.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3.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4.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5.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6.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7.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8.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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