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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环境,保家园,柳江检察院公益诉讼促使侵权人修复受损生态
时间:2020-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0年9月28日,柳江区检察院举行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柳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值班律师及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人员参加。此听证会主要对黄某某、韦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拟作不起诉进行听证。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覃学东

 

 

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黄某某、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情况,并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值班律师及案件承办民警的评议和意见。 


 

  最后,侵权责任人黄某某、韦某某与我院签订和解协议书,其表111111qqaasasasasasa45a3gbb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共同购买违法电鱼所得的20至30倍的鱼苗进行投放以修复生态,并且通过法治柳江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让群众引以为戒,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当事人签和解协议书

 

 

2020年9月29日,侵权责任人黄某某、韦某某在案件承办检察官及公安民警的监督和见证下,将30斤约1500尾鱼苗向穿山镇大渡河放生,弥补其犯下的过错,促进生态修复。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我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柳江区穿山镇有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经调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韦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平村平地屯大渡河公共水域处,利用电瓶、逆变器等自制的电鱼工具电鱼。同日12时许,二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电鱼工具及733.77克的杂鱼。

 

 

检察官敲黑板时间:

     

休渔护鱼,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黄某某与韦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对当地河流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进行了公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为保护青山绿水,维护生态和谐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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