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听证材料
2020年9月28日,我院第一检察部就黄某某、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拟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会。
案情回顾:2020年6月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到柳州市柳江区某某镇某某屯某某河公共水域处,由黄某某利用电瓶、逆变器等自制的电鱼工具电鱼,韦某某用鱼箱接鱼。同日12时许,二人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电鱼工具及733.77克的杂鱼。经查,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我院第二检察部就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举行公开听证,我院与黄庆考、韦刚乐达成和解协议,由黄庆考、韦刚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购买30斤(1200尾)适宜本辖区水域生长的鱼苗在上述水域投放,进行生态修复。
该案是我院第一检察部举行的首例公开听证案件,会议邀请柳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值班律师及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人员参加。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王雨良详细介绍黄某某、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情况、陈述拟不起诉理由,并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值班律师及案件承办民警的评议和意见,均认为黄某某、韦某某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会后,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放生鱼苗,修复对水产资源造成的损害,我院依法决定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今后,我院将继续贯彻上级院对于案件公开听证的相关要求,继续推进刑事检察案件公开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