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当事人江某龙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违法添加“无根水”,即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后将生产出来的“毒豆芽”销售至大型超市。在本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对生产销售“毒豆芽”均无明确监管责任。
2020年6月19日、6月24日,我院两次召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主持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对“谁主管、谁执法”的问题进行了磋商,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区政府高度重视,于8月7日召集我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主持召开“毒豆芽”案会议,并采纳我院的工作建议,决定由区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法规,对“毒豆芽”案中江某龙的生产行为进行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明确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依照此决定执行。同年9月8日,区农业农村局对江某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某龙当日履行完毕,该局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院。
我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不仅使该案的行政处罚得到落实,还填补了此类案件的监管空白,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