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柳江区检察院第二部优秀检察建议制发落实情况
时间:2020-12-14  作者:第二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当事人江某龙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违法添加“无根水”,即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后将生产出来的“毒豆芽”销售至大型超市。在本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对生产销售“毒豆芽”均无明确监管责任。

2020年6月19日、6月24日,我院两次召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主持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对“谁主管、谁执法”的问题进行了磋商,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区政府高度重视,于8月7日召集我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主持召开“毒豆芽”案会议,并采纳我院的工作建议,决定由区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法规,对“毒豆芽”案中江某龙的生产行为进行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明确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依照此决定执行。同年9月8日,区农业农村局对江某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某龙当日履行完毕,该局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院。

我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不仅使该案的行政处罚得到落实,还填补了此类案件的监管空白,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开放日
检察公开听证
接受外部监督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6号

邮编:545100

联系电话:0772—7212250

邮箱:lzljjc2007@163.com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