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为了监管使用即将到位的司法救助金,罗某某司法救助案推进会在柳江区检察院召开。救助申请人罗某某(案发时年仅十四个月)因覃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其父母双亲身故,成为孤儿。从关爱未成年人及将司法救助社会效果最大化角度出发,自治区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联系了救助申请人罗某某现居住地的来宾市检察院、忻城县检察院,请求该两级院依照检察机关的职能主动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与此同时,案发地的柳州市检察院、柳江区检察院也依据检察机关的职能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因此案开展两地三级五院联合救助工作,涉及救助金额大,而且罗某某年幼多病,从未成年人学习成长方面考虑,需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拟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发放救助金,确保救助金用于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陈继军
“罗某某小朋友因案失去双亲,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她申请办理司法救助是不难的,难的是我们如何把申请到位的司法救助金监管使用到位,实际上,监管使用这笔钱才真正是我们救助工作的开始”。
——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
推进会上,两地三级五院依据本院开展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经验,各抒己见,为如何监管使用好救助金出谋划策,并初步拟定“检察机关引导、当地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管摸式,由罗某某住所所在地来宾市检察院协调当地乡政府及团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监管司法救助金。
来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家平
来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家平表示:“作为住地院,监管使用好这笔资金,我们责无旁贷,无论有多难,我们一定完成任务”。与会的安东乡副乡长蓝宇琳表示,将大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管工作,并依政府职能,平时尽可能多地对罗某某家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