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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 第三期(总则篇)身患重病是否有权自己确定监护人?
时间:2021-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例

罗大爷与余大妈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不好、关系不融洽。罗大爷经检查得知自己身患重病,担心妻子余大妈到时候虐待自己,侵吞自己的财产。邓伯伯是罗大爷几十年的挚友,得到罗大爷很好的信任,罗大爷能否与邓伯伯约定在自己病情恶化、意识模糊后由邓伯伯担任监护人?

【检说民法典】 第三期(总则篇)身患重病是否有权自己确定监护人?

 

江民检说法

【检说民法典】 第三期(总则篇)身患重病是否有权自己确定监护人?

 

罗大爷可以用书面形式确定邓伯伯为其监护人。罗大爷与邓伯伯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形式在法律上叫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中国民法典法典化过程中监护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成年人的意定监护解决了一些终身未婚未育、独居、空巢、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无人监护的困境,通过协议确定由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江民检提醒,意定监护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监护协议双方在签署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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