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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 第六期(总则篇)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时间:2021-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例

一名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壮烈牺牲,被公安部等部门追认为“革命烈士”、追记一等功并授予荣誉称号。张三在微博和微信群内发表“自己跑不快还去抓坏人,死了还能怪谁”“死了就是英雄”等侮辱性言论,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就该起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三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

【检说民法典】 第六期(总则篇)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江民检说法

【检说民法典】 第六期(总则篇)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英雄烈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该有的共同历史记忆,应该受到保护和颂扬。《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了英雄烈士等特殊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三侮辱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5条被称为“英烈保护条款”,是《民法典》新增条款。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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