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随着现代广告业和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区电梯内安装了媒体机进行广告播放。2018年至2020年,某物业公司共收得小区电梯内广告费6万元。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归还该笔费用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称由于小区公共设施出现老化现象,经常需要维修,而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电梯广告已被用于补贴公共维修资金。该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电梯广告收入。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只能获得合理成本。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若无法证明该收益已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或小区公共设施重大维修的,就需要向业主支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电梯广告收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更好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为保证小区管理公正、透明,物业公司等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提前告知业主,经法定人数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所产生的收益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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