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小王在售房广告上看中一套二手房,便联系房主郭女士看房,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小王一次性付清全款。付款后,郭女士就把钥匙给了他,即日小王就入住了。交房后,郭女士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小王觉得自己有合同和付款凭证,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也就不再催促此事。2020年房价飙涨,郭女士又把该房子卖给了小李,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随后小李拿着房产证来要求小王搬离该房屋。小王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小王买的房子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房子还是郭女士的。郭女士将该房屋再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小李并办理过户登记,小李即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要求小王搬离该房屋。虽然小王在购买该房屋时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小王可以通过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郭女士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江民检提醒: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已住进购买的房屋,但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如出卖人一房二卖,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房产证,买受人就不能再对房屋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出卖人主张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因此,买房一定要及时过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