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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 第十二期(物权篇)买货未取,是否取得所有权?
时间:2021-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案例 -

 

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价值800万元,由于甲公司仓库较小,所以将该批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后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该批设备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直接到乙公司提货。甲公司也通知乙公司将该批设备交给丙公司。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将1000万元转给甲公司,但没去乙公司提货。一星期后,甲公司因涉及其他纠纷,导致该批设备被法院查封。于是,丙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丙公司是否已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该批设备是由第三人乙公司实际占有,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同意丙公司直接去乙公司提货,且甲公司也告知乙公司这一事项,因此,甲公司完成了指示交付,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的交付为指示交付,又叫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动产交付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完成了动产的指示交付,也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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