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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 第十四期(物权篇)电动车维修因拒付修理费而被扣留是否合法?
时间:2021-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例

某日,快递员王某在送快递路上电动车突发故障,便将电动车推至路旁修理店李师傅处修理,李师傅对车辆进行检查后,与王某说该车辆需更换一个零件,询问其是否更换,王某怕耽误其送快递,没有与李师傅商量好价格,就催李师傅赶紧为其更换。李师傅换好配件,确认车辆故障消除后,向王某出示修理清单,告知王某应付修理费、加急费合计400元,王某嫌费用太高拒绝支付,李师傅称如不支付修理费只能暂时将其车辆扣下。李师傅是否有权扣留王某的电动车?

【检说民法典】 第十四期(物权篇)电动车维修因拒付修理费而被扣留是否合法?

 

江民检说法

【检说民法典】 第十四期(物权篇)电动车维修因拒付修理费而被扣留是否合法?

 

李师傅扣留王某的电动车,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必须基于合法占有。李师傅基于修车合法占有王某的电动车,王某拒绝支付修理费,李师傅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且有权就该车辆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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