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小秋看到购物网站上A服饰店正在举办“新款羽绒服满1000元减500元”的促销活动,便领取了一张500元优惠券,购买了一件价格为1200元的新款羽绒服,提交订单时使用了优惠券抵扣500元,小秋付款后收到该服饰店的订单确认通知,该订单总计700元,并告知预计送达日期。几日后,小秋收到该服饰店发来的通知,称其购买的该款羽绒服缺货,无法供货,已将缺货商品下架,已支付的款项将尽快退回到原支付账户。随后,A服饰店将小秋的该羽绒服订单删除。对此,小秋是否能维权?
江民检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要求的要约和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即成立。在本案中,A服饰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款式、价格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店,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特性。小秋在该款商品有库存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付款信息后确认订单,视为进行了承诺。因此,在小秋提交订单成功时,网购合同已经成立,A服饰店应当向小秋交付其购买的羽绒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只要符合要约的条件,就认为是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消费者在网络上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的,为承诺。当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如果商家擅自取消订单,不仅要赔偿消费者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