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民事检察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期(侵权责任篇)禁渔期电鱼要担责
时间:2022-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期(侵权责任篇)禁渔期电鱼要担责

案例:

2021年5月20日,覃某、韦某、谭某在禁渔期内到柳江区某河段流域使用电鱼机进行捕捞,被正在巡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依法扣押了电鱼机和渔获物1.8斤,并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期(侵权责任篇)禁渔期电鱼要担责

 

江民检说法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期(侵权责任篇)禁渔期电鱼要担责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覃某、韦某、谭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覃某、韦某、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可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覃某、韦某、谭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生态修复责任。

江民检提醒,禁渔期内电鱼对渔业生态资源破坏性大,甚至危害到整个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很多人认为在禁渔期内电的鱼数量不多,最多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并未意识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响应国家提倡绿色发展的号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检察开放日
检察公开听证
接受外部监督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6号

邮编:545100

联系电话:0772—7212250

邮箱:lzljjc2007@163.com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