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民事检察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一期(侵权责任篇)滥伐林木损公益,刑责民责均要担
时间:2022-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一期(侵权责任篇)滥伐林木损公益,刑责民责均要担

 

案例

2019年9月,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承包经营管理的位于柳江区某镇的林木,蓄积量(是指一定面积森林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176.2立方米。经鉴定,部分林木森林类别属于重点公益林,树种为尾叶桉,面积0.19公顷(约3亩),蓄积量16.5立方米,出材量(是指实际采伐林分中生产的原条、原木、小规格材和薪材的数量)12.4立方米。韦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一期(侵权责任篇)滥伐林木损公益,刑责民责均要担

 

江民检说法

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本案中,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其承包的大量林木,且涉及公益林,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韦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可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韦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修复责任。

【检说民法典】第二十一期(侵权责任篇)滥伐林木损公益,刑责民责均要担

 

江民检提醒,森林发挥着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公益林在生态、经济和社会层面兼具多重效益,保障人类生存、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滥伐林木对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但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我们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抵制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END-

检察开放日
检察公开听证
接受外部监督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6号

邮编:545100

联系电话:0772—7212250

邮箱:lzljjc2007@163.com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