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五岁的小乐在某小区2栋楼下玩耍时,突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石头砸伤,其监护人立即报警,随后,小乐被送至医院治疗。公安机关经过逐层逐户调查,该栋楼所有住户都否认有高空抛物行为,也没有发现明显的墙体脱落痕迹,且由于该小区没有监控设备,无法查明坠落的石头从何而来。对此,小乐的监护人应向谁索赔?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案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小区住户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该小区没有监控录像,无法查明当时石头从哪一楼层坠落,也没有明显的墙体脱落痕迹,该栋楼除了一楼住户外,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都是“可能”的加害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乐的监护人可以向2栋除一楼住户外,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其余住户进行索赔,如之后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已补偿的住户可向侵权人追偿。
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不仅规定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安等机关应当承担调查义务。江民检提醒,居民小区应安装监控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人对监控设施设备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以利保障居民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