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在某镇经营小吃店,销售牛肉粉,为增加收入,其在汤料中加入罂粟壳进行熬煮,作为牛肉粉汤料。2020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牛肉粉进行检查,经鉴定,其经营的牛肉粉汤料中含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非食品原料成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经诉前公告程序后,检察机关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江民检说法
法律明令禁止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李某在生产销售牛肉粉过程中使用了罂粟壳,违反了食品安全规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构成危害,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江民检提醒,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每个生产经营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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