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六旬老人王某乘坐动车回乡过年,在出站口的栅栏处因路面湿滑不慎摔伤,造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此,车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规定,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谨慎注意义务,而王某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地面水渍而摔伤,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地点所处通道旅客密集,地上有水渍湿滑通常会有安全隐患,铁路局作为该区域的物业、清洁管理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通道干净、安全,防止损害发生。铁路局违反了公共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民检提醒,在公共场所路面较滑的地方,管理人不仅要做好安全提示,还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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