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2月中旬,小丽租赁小李的门面用于经营美容店,双方签订合同后,小丽花费2万元完成了店面的装修,3月8日开始试业。3月12日,因疫情防控当地政府要求该区域所有店面暂停营业,小丽只能暂停试业。在此情形下,小丽是否可以要求小李适当减免其租赁的门面因疫情防控歇业期间的租金?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小丽的美容店由于疫情防控无法营业,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小丽不公平。小丽可以据此与小李协商调整在此期间的租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如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很多企业、个体户无法正常营业,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就需要合同双方及时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或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让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