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1月,王某登录某教育机构网站,注册时留存了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几天后王某接到该教育机构的电话,询问王某是否需要购买该机构的网课,王某明确拒绝。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该教育机构人员多次以短信、电话的方式向王某推销网课,甚至还有商家联系王某,声称与上述教育机构合作,可以向王某提供低廉的学习资料。王某认为该教育机构扰乱其生活安宁,严重侵犯其隐私权,故王某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王某在注册时提供给教育机构的信息虽不涉及人格尊严,将之泄露也不会造成王某名誉损失或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地址、电话、身份信息属于王某的私人信息,该教育机构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和滥用使王某遭受非其所意愿的滋扰,影响其正常的安宁生活。故该教育机构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隐私定义,印证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将更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江民检提醒,侵犯他人隐私,其关联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遏制隐私泄露,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强化法治意识,守住法治底线,全力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隐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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