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5月,黎某通过网络购买和互换等方式获取3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而后又贩卖给他人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获利1万余元。经诉前公告程序后,检察机关对黎某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黎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黎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3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可对其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黎某应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法典强化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追究公益损害责任,筑牢个人信息安全法治屏障。江民检提醒,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通过维护好身份证件、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内容等方式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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