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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第三十一期(人格权篇)遭遇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时间:2022-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例

24岁的小丽毕业后在一家公工作,上级领导赵某经常以发送暧昧短信、不雅图片或视频等形式无故骚扰小丽,小丽多次明确表示不希望生活受到过多干扰。某日,小丽陪赵某应酬,赵某借着酒劲不顾小丽反抗,当众搂抱小丽,引起小丽极度反感。对此,小丽该怎么办?

【检说民法典】第三十一期(人格权篇)遭遇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江民检说法

【检说民法典】第三十一期(人格权篇)遭遇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本案中,赵某违背小丽意愿,以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侵犯了小丽的人格权,小丽有权要求赵某停止侵害,承担侵权责任,且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制止性骚扰,若公司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小丽有权请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界定为性骚扰的行为模式,且保护主体不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还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真正赋予受害人更全面的救济,让性骚扰维权有法可依,让责任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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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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