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承包了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系该工程的“包工头”,期间该公司仅向王某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之后王某无法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导致王某长期拖欠其雇佣的工人工资合计30万元。对此,工人们应该怎么办?
江民检说法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工人们为王某付出了劳动,王某应当向工人们支付劳动报酬;王某应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获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若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应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发包人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或有能力支付但仍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讨回应得工资,工人们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江民检提醒,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劳动者要提高法治意识,遇到恶意欠薪情况,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要精准服务和治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违约金、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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