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身患重病住院医治,因其未婚未育,村委会便安排人员照顾王某。为筹集医疗费,王某将房屋卖给张某,签合同后第二天王某因治疗无效去世,留下还没过户的房子。王某去世后,无继承人,张某虽已住进房子,但多年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便找到曾经照顾王某的村委会。村委会表示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虽然知道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的情况,想帮忙却不知从何下手。无奈之下,张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兼具服务职能,与王某生前联系密切并给予关怀照料,同时对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能更好地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故张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争议解决程序、法律责任以及报酬请求权,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管理、无人知晓的真空状态,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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