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以案说法
谎称他人电动车为己有,一男子利用朋友的信任偷“电驴”
时间:2020-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我院对一起盗窃电动车案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蓝某福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某家电修理店门前喝酒吃东西,喝到凌晨1时许散场。蓝某福向蓝某强、张某等人谎称停在某家具店门口的被害人韦某的一辆白色本铃二轮电动车(未锁大锁,只锁了报警器)是自己的,钥匙掉了,并让开摩托车修理店的蓝某强帮忙接线。后蓝某强将电动车上报警器关掉,蓝某福将车推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970元。

 谎称他人电动车为己有,一男子利用朋友的信任偷“电驴”

 

经依法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福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谎称他人电动车为己有,一男子利用朋友的信任偷“电驴”

 

检察官普法:帮朋友忙须谨慎,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春节临近,各位电动车车主应当用心保管自己的爱车,锁好大锁,规范停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检察开放日
检察公开听证
接受外部监督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官方微信公众号“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柳江检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6号

邮编:545100

联系电话:0772—7212250

邮箱:lzljjc2007@163.com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