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柳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监护缺失监督案,经柳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未成年人小东(化名)母亲的监护人身份,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小东的监护人。
该案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我院办理的柳江区首例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案(可点击蓝色字体回顾)。今年5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院对该案支持起诉,支持柳江区民政局请求法院撤销小东生母对其的监护权,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其监护人。9月15日,我院依法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柳江区民政局向区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宣读支持起诉书,发表支持撤销小东母亲监护权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同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民事判决。
我院在支持变更小东母亲的监护权的同时,还联系司法社工对小东进行心理干预与矫正,纠正其不良行为习惯,让其走出被抛弃的心理阴影。经柳州市检察院、柳江区检察院、柳州市教育局以及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共同努力,小东得到了特殊关怀,顺利进入到职业学校学习,解决了读书难的问题。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刑事检察领域拓展到民事检察领域的一大探索,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获得社会救济提供了可操作、可借鉴的案例。我院将继续与民政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形成有效合力,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更好践行“为民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