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由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韦某等15人行贿案,在柳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我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等15人每人出资10万元合股经营生猪生意,并共同商议从外地调运生猪回象州县某屠宰场屠宰并销售,商议决定如果调运的生猪没有正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法进入屠宰场则由卢某等3人负责联系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规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需费用由所有股东共同分担。期间,上述15名被告人又共商合伙经营调运生猪回来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销售。
7月份,韦某向时任来宾市某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官方兽医张某(已被我院提起公诉)请托,张某违反规定为韦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韦某送予张某好处费人民币51000元。6月至9月,卢某向张某请托,张某违反规定为卢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卢某送予张好处费人民币58000元。
我院经审查认为,卢某、韦某等15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意见,1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